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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关注几点:一是电网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用电人中止供电的提前通知义务,做好停电通知记录留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二是《民法典》中并未对“提前通知”的通知时限、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研究细化,建议多采用易留痕的智能化手段,并在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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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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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良话哲学:人,为什么要经营人生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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